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发布日期:2020-08-06 12:53:05 来源: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方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协商。
工会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的监督。
(九)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任期与本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特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聘期根据聘请协议确定。
地方总工会应当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培训、考核,并颁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联合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办理的监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用人单位不得通过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对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责所需经费依法纳入本级工会预算。
第十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公布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等信息,接受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
第十七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到劳动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
工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理劳动者投诉的有关事项后,应当及时派员听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了解情况后,认为用人单位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意愿,组织双方沟通,协商解决。
地方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根据工作需要,还应当听取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调查后,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必要时,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签署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说明情况和改正措施。用人单位认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意见不适当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用人单位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无正当理由不改正的。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审查,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扣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以及隐匿、毁灭资料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损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工会责令改正,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阻挠、妨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基层工会的联合会,是指乡镇、街道 、开发区(园区)和村、社区等建立的区域性工会组织。
第三十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样式,由省总工会规定。